這個年代約網友見面真的是很平常的事情,隨著科技的發展,透過裝置軟體就能與陌生人聊天,這些軟體的開發雖然便利了我們的生活,卻也帶來了一些潛在的危機,讓一些人有機可乘,約網友見面一定要注意一些小細節,當你發現不對勁一定要找機會求助逃跑!千萬不要因為害羞懼怕開口,危機當前自保比較重要,一定要冷靜思考!

S__401465457.jpg

網友見面01. 先交換照片

與網友聊天時,一定要先跟對方要照片,首先你可以知道對方的長相,自己是否看得順眼,如果對方給你一張過度修圖、曝光的照片,我們一定要很小心,或許對方在刻意隱瞞什麼事,建議可以把對方的照片丟到google圖片搜尋,看看網路上是否有在討論這個對象,若有前人受騙的案例,通常都能查到相關的描述,若完全搜不到資訊也要很小心喔!

網友見面02. 網路聊天不透露個資

剛開始與網友聊天的過程中,千萬不要告訴對方過多關於自己的事情,包含住處詳細位置、公司位置、學校班級、身分證件、財產、家人背景、銀行帳戶、重要密碼......等資訊,因為單單與網友線上聊天,並無法完全掌握這個人的心態,在不了解這個人的背景前,切記不能透露過多私人消息,回答時可以運用一些技巧,類似「我住在三重區」、「我在板橋上課/上班」、「我在網購公司上班」......,多聊聊雙方的生活瑣事興趣。

網友見面03. 勿讓網友追蹤所在位置資訊

在熟悉這個網友前,不要輕易讓對方追蹤你的所在位置,像是Zenly、Apple尋找......等軟體,自己一定要很小心,因為這攸關自身的安全問題,這事情可大可小,想要認識網友沒問題,不過這些細節一定要注意。

網友見面04. 初次見面請約在公共場合

當兩人聊得差不多了,雙方都想約出來見面,這時第一次見面的地點就很重要了!建議可以約在市區的咖啡廳、餐廳、博物館、看展覽、動物園、遊樂場......等地點,場地千萬不要太偏僻,以人多的地方為主,若網友想續攤邀約去住家或附近旅館,自己要想清楚再決定,兩人獨處一室,一定要有危機意識!

第一次見面請避免讓對方開車接送,選擇你方便到達的公共場所,因為兩人在車上獨處較難求救,若對方上鎖要開去什麼方向就是未知數了!

網友見面05. 告知身邊親友 

當你與網友約見面前,一定要告知身邊的親密好友,包含約見面的地點,一些關於網友的資訊也要讓好友知情,萬一不幸真的發生什麼意外,才能縮短時間盡快幫助你,甚至可以事先與朋友相約觀察見面地點,若發生事情方便求救嗎?!

網友見面06. 離開座位小心餐點

與網友見面的過程中,若有離開座位,回位置後的餐點盡量就不要再入口,難保是否有陌生人動過手腳,警覺度一定要提高,自己小心一點能夠避免很多的意外情況。

網友見面07. 勿與網友有金錢上的往來

認識網友最禁忌的就是扯到「金錢」,尤其是他向你推銷理財、投資生意、借錢、出門不帶錢包......等,對於一個陌生人的金錢來往,我們自己一定要特別注意,一不小心很有可能就是遇到詐騙!

網友見面08. 約見面時多認識網友身邊的親友

多次見面後,慢慢的可以多去認識他身邊的親朋好友,光跟他本人相處,可能察覺不出什麼異樣,透過他身邊的親友,可以去觀察到小細節,近朱者赤,近墨者黑,當你察覺哪裡怪怪的,自己就要懂得慢慢抽身。

網友見面09. 勿讓網友送回家

跟網友見面,絕對不要透露自己的住家地址,若遇心懷不軌人士,自身安危就會掛上問號,結束約會時,對方若要送你回家,你可以說「等等還要去見朋友」、「等一下家人會來載我」......等理由,讓對方打消念頭。

網友見面10. 見網友不一定會是完美END

與網友見面往往都會抱有很大的期望,也會希望自己能遇到真命天子或真命天女,有的人是在網路上聊得很來,可是實際見到本人感覺卻有落差,自己一定要有心理建設,有時候過於期待,就容易有很大的失落感,談戀愛永遠不嫌晚,能找到對的人才是最重要的事!

特別注意事項:電愛

網路交友警覺性要有!畢竟我們對於網路認識的陌生人還不夠熟悉,不能夠確定他到底是好人還是壞人,甚至有可能對方就是詐騙集團!誘導你透過螢幕自慰,趁機錄下你的私密處畫面,事後再向你勒索贖金,這類型的事件其實常常發生,我們一定要有防備心,雖然透過法律能夠幫我們討回一些公道,但是這種過程的艱辛,真的會造成身心俱疲,甚至是心理影響,所以認識網友的過程一定要懂得保護自己。

如果你喜歡這篇文章,按讚!分享!留言!收藏!歡迎追蹤台韓情侶卑鄙夫婦IG:@craftycouple.twkr,台灣女孩卷妮&韓國男孩史考特,謝謝您❤️

 挑男友必知條件

 男人愛上你的表現

Instagram : @craftycouple.twkr

Pixnet(痞客邦): 卑鄙夫婦

PopDaily : 卑鄙波波

arrow
arrow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卑鄙夫婦 的頭像
    卑鄙夫婦

    卑鄙夫婦

    卑鄙夫婦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